关于《桓台县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暂行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1-04 20:02:59浏览次数:字体:[ ]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我局制定《桓台县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暂行办法》。为使《桓台县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暂行办法》更加符合桓台实际,现将《桓台县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进行公告,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

 

通信地址:桓台县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0533-8188079   邮编:256400   

邮箱:htxhjxf@163.com

公示时间:2017年3月2日-3月10日

 

桓台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日

 

  


桓台县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暂行办法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开展环境信访有奖举报工作,是创新社会管理、改善民生和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也是改进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推进效能建设的重要载体。通过开展环境信访有奖举报,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适用范围和奖励标准

(一)适用范围

企业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于有奖举报:

1、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火电、小炼油、小水泥、小煤矿、小钢铁、小玻璃、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电镀、小漂染、小农药、土炼焦、土炼硫、土法选金、土法炼油、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汞、土法炼砷、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等小型企业或被取缔后仍擅自恢复生产的。

2、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3、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4、未采取措施擅自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致使周围居民区受到大气污染的。

5、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6、非法倾倒、焚烧、填埋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处置的。 
   7、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8、使用高压设备或其它方法向地下灌注工业废水的。 
   9、城区内企业或个人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扬尘污染、噪音污染、油烟污染或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造成较大影响的。

10、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奖励标准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桓台县环境保护局调查属实在桓台县境内并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以下奖励:

1、对企业有本实施细则主要内容中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0元。 

2、对企业有本实施细则主要内容中第6项、第7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视举报人贡献程度最高可奖励举报人10000元。
   3、 对企业有本实施细则主要内容中第8项使用高压设备向地下灌注工业废水、废液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相关信息准确、证据确凿,一经查实,视举报人贡献程度最高可奖励举报人20000元。 
   4、对企业有本实施细则主要内容中第9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元;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视举报人贡献程度最高可奖励举报人2000元。 
   5、对企业有本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中第10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可视情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6、企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质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排污者,举报人能提供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7、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8、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并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每起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有关要求

(一)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适用本实施细则,环保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环境违法有奖举报的奖励资金由财政安排,环境违法行为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国库。

(二)有奖举报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微信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资料。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只登记联名举报中的第一人。举报人应提供违法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件发生地)等基本情况,并尽可能提供照片、视频及其他相关线索和证据。

举报人应如实反映,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恶意举报扰乱环保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环保部门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由联合举报人共同领取奖金,奖金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环保部门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三)举报人提供资料不实或无法联系的,按无效举报处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无效举报:

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

2、调查后无法查清或没有获得有效证据,举报人又无法提供确凿事实的。   

3、环保、城管、公安等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4、其他不属举报奖励范围的。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举报人的举报是否属实。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现场查处的,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举报人的信息给予严格保密。对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确认后15日内通知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在举报人身份确认后,也可以按举报人同意的隐蔽方式领取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同自动放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或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桓台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受理举报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0533-12369,0533-8188079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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