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文化体育中心管理规定(2016年7月修订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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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文化体育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体育中心区域内公共基础设施综合管理,建立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化体育中心所辖范围,是指以文化体育中心座落位置为主体,东至少海路西沿,西至柳泉北路东沿,南至桓台大道北沿,北至信誉街南沿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第三条 凡进入文化体育中心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入驻文化体育中心各办公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下同),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文化体育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条 进入文化体育中心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及日常健身、休闲、娱乐、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和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绿化。禁止下列行为,如有违反且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各种废弃物的; (二)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 (三)折损、刻划树木,采摘花卉,肆意践踏绿地、花坛,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放杂物的。 第三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六条 进入文化体育中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文化体育中心内的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如有违反且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文化体育中心内制造混乱的、酗酒闹事的、聚众斗殴闹事的及其它破坏公共秩序的; (二)影响文化体育中心内各单位正常办公秩序的;影响会务中心、图书馆、阅览室等安静场所秩序的;影响各入住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影响各类赛事、演出活动等正常进行的; (三)在公共场所吸烟的;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文化体育中心、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的;私自燃放孔明灯的; (五)倒卖各种体育赛事、文娱演出入场券或其它票证的; (六)圈地杂耍卖艺、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展示产品的; (七)擅自设置标牌、广告牌、彩旗条幅、充气球,悬挂、张贴、散发宣传单、广告信息的; (八)偷盗湖内观赏鱼等水产品的; (九)擅自采摘果树果实,毁坏绿植绿化的; (十)偷盗、挪用、损坏窨井盖、路牌、交通隔离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的; (十一)在区域内洗车、修车的; (十二)在公共区域堆放、悬挂易燃、易爆物品的。 第七条 严禁危害景观湖的下列行为: (一)在湖内游泳、嬉水、垂钓、洗衣的; (二)冬季在结冰的湖面溜冰、行走、嬉戏的; (三)向湖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抛掷废弃物的; (四)私自在湖内放生的; (五)其它污染湖水的行为。 第四章 广场管理 第八条 进入文化体育中心广场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及日常休闲、娱乐的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广场的各种健身器材及公共设施,远离水景观等危险区域,未成年人须由其监护人陪同,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禁止下列行为,如有违反且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广场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者其它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二)穿高跟鞋、带钉皮鞋、骑车进入塑胶场地或草坪的; (三)在场地草坪养护期间,违反规定进入草坪运动的; (四)在公共场所赤身裸体,随地躺卧、露宿,乞讨、拾荒,吊挂、晾晒物品的; (五)携带犬只等宠物进入广场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健身场地、器材和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有人为故意破坏行为的; (七)私自携带高音喇叭、音响、扩音等设备进行锻炼、活动的; (八)扰乱健身项目区域划分进行其他项目活动的; (九)不按照中心规定位置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辆的。 第五章 建筑物管理 第九条 进入文化体育中心的单位和个人需配合保安人员的登记、询问,若来访者拒不配合或其它特殊情况,保安人员有权拒绝来访者进入。 第十条 进入文化体育中心的单位或个人需爱护中心内建筑及各种公用设施,包括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监控设施、电梯等,使用各种设备前需阅读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如因使用不当导致损坏需照价赔偿,如属人为故意破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进入文化体育中心各办公单位和个人,需协助并配合文化体育中心的管理,文明使用卫生间及盥洗设施,文明如厕,保持建筑物内的卫生环境,节约使用水电。如有违反且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其改正;劝阻不听者,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严禁在楼内墙壁、电梯、走廊上乱写乱画、乱贴字画、广告; (二)严禁使用客梯运送货物、装修材料、超长超重物品、腐蚀性物品;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 (三)严禁浪费水电; (四)严禁擅自拆卸、改装、挪用建筑物内原有设施;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的,责令改正并罚款; (五)严禁未经书面许可,对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改变用途; (六)严禁擅自占用公共区域、房间、设施及其它公共资源; (七)严禁擅自使用电炉、电锅、热得快、电热毯等电器或明火做饭、取暖; (八)严禁无人监护状态下使用各类电器、电线私拉乱接、在单个电源上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 (九)严禁未经许可私自动火施工; (十)严禁未经许可在公共区域私拉电线、网线、电话线等。 第六章 消防管理 第十二条 进入文化体育中心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及日常休闲、娱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意识,预防并制止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入驻文化体育中心各办公单位需积极参与并配合文化体育中心进行消防演练。须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如有人为损坏须自行维修或更换。必须保持各自区域内所有安全出口、安全通道畅通,安全通道的防火门一律不得落锁,发现消防隐患及时告知文化体育中心。 如有下列行为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或后果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损坏消火栓、占用消防车道、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未能保证各自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完好有效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它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无消防手续私自改变区域内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的。 第七章 车辆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 进入文化体育中心的机动车辆出入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与安排,按指定的路线、位置行驶和停放。在区域内时速不超过5公里,自觉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保持道路安全畅通。每天十七点四十分后至次日七点三十分禁止无通行证车辆从南门、西门进入。 如有下列行为者,文体中心将责令其改正,劝阻不听者,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各种车辆在文化体育中心所辖范围内的区域和道路随意停放的; (二)各种车辆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内违反禁令标志,任意穿行、强行通行的; (三)在文化体育中心内随意鸣笛,在办公区域播放音响设备的。 第十四条 严禁在区域范围内学车、练车。 第八章 其它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公共设施损毁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如遇突发性公共事件,应遵循《桓台县文化体育中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服从管理人员指挥,进行有序疏散。 第十七条 侮辱、殴打管理人员或者抗拒、阻扰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桓台县文化体育中心 2016年7月1日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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