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规定,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① 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②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③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④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