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
鲁教基发〔2016〕1号
各市教育局、编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现将《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6日
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
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是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必要教育设施,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将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为建立健全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保障机制,扩增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规划
1. 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幼儿园布局, 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居住区同步规划。
2.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区项目,按照每3000—5000人口设置1所6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的标准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3.城乡专项规划中涉及幼儿园布局的,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教育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方案等审查工作。
4.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幼儿园土地、房屋的,应当按照幼儿园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全部用于幼儿园建设。确需异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当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当做好在园幼儿的安置工作。
二、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5.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将配套幼儿园用地一并纳入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小区立项审批。由政府出资建设或由相关部门证明属于非营利性幼儿园的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按划拨方式供应。
6.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居住区,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教育和规划部门要确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设期限、投资来源等,明确幼儿园建成后的移交条件和移交方式,作为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教育部门应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承诺书,并对承诺书的履行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投资或代建完成后,按照约定程序和条件,将配建幼儿园移交教育部门管理或监督使用。
7. 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应与居住区项目一并办理供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违反规划在配建幼儿园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实行追责,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其自行拆除,限期按规划要求完成幼儿园配套建设。
三、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8.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新建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步规划、分期建设的居住区,要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
9.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度。
10.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确保建设质量。
11. 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各类质量标准建设幼儿园,使用无污染环保型材料,园舍、设施必须要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确保建设质量。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国土资源、房产、消防和教育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建成移交时幼儿园门窗、水电暖等齐全到位,内外墙完成简装修,达到使用要求。配建的幼儿园不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幼儿园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13.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应实行“交钥匙”工程。开发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无偿将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14.对已建成的居住区,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未载明建设投资来源的幼儿园,由政府负责建设,并交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15. 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幼儿园要求的,责成开发企业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否则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重新核发开发资质,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16. 配套幼儿园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配套幼儿园免缴物业管理费。有关换证费用由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四、确保配套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服务
17.规划建设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向本居住区提供普惠性服务,优先满足本居住区适龄子女入园需求。如学位充足,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
18. 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无偿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信誉度高的幼儿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收费。严禁举办高收费幼儿园。
19. 配套幼儿园为公办的,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按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做好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幼儿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20. 配套幼儿园为普惠性民办的,政府可通过派驻公办教师支教、购买学位、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21. 通过竞拍取得土地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同等类别普惠性幼儿园标准招收规划范围内的小区业主子女。
五、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监管
22. 2016年,各市要制定本地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办法,对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办证、举办、管理、使用、收费、回收、补建等做出具体规定,对没有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应建未建、建后闲置、挪作他用的居住区进行彻底清查,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幼儿园。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管理职责和工作范围,加强对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
23.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于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收回。
本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