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25浏览次数:字号:[ ]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淄教基字〔2015〕17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招生秩序,严肃招生纪律,打造中小学阳光招生品牌,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现就规范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做出如下规定:
  1.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准采取任何选拔方式招收学生。
  2.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特别是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
  3.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准擅自超范围招生和收取择校费。
  4.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准强制分流学生。
  5.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不准擅自提前招生或违规招生。
  6.初中学校教师不准采取强迫手段干扰学生填报志愿。
  7.普通高中学校不准擅自违规招生宣传和乱许诺乱拉生源。
  8.普通高中学校不准擅自允许学生外出借读。
  9.普通高中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借读生。
  10.普通高中学校不准擅自超计划招生、超范围招生、超班额编班。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职能抓好区域内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长作为本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学校招生管理和指导。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上下联动,严格落实“十不准”规定,自觉规范招生秩序,实施阳光招生,共同促进教育公平、维护教育形象。对于违犯招生“十不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淄博市教育局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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