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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发布日期:2015-03-10浏览次数:字号:[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前 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根据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本标准中“地面水”改称为“地表水”。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划分为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是满足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水质要求。特定项目适用于特定地表水域特定污染物的控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要自行选择,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增加了粪大肠菌群、氨氮和硫化物三项基本项目指标,删除了总大肠菌群一项指标,将苯并(a)芘改为特定项目,同时修订了水温、凯氏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个项目的标准值。

    本标准项目共计75项,其中基本项目31项,以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项,以控制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与《海水水质标准》均为水环境质量标准。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按功能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应类别,近海功能区执行《海水水质标准》的相应类别。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对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保护区、鱼虾产卵场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对城市污水、工业废水等直接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 1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首次发布为1983年,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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