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文化体育中心广告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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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桓台县文化体育中心管理服务水平,整合公共资源,创造安全、和谐、文明、有序的工作和健身休闲环境,严厉打击非法宣传品和野广告,按照桓政办发【2008】110号文件规定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文体中心广告资源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广告系指: (一)利用文体中心建筑物、空间或公共设施设置的横幅、展版、彩虹门、气球、路牌、霓虹灯、灯箱、橱窗等广 告的。 (二)利用交通工具在文体中心管理区域内(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张贴、设置广告的。 (三)在文体中心管理区域内,利用声像工具,如广播、电子显示牌(屏)等,播放、发布广告的。 (四)在文体中心管理区域内,以其他形式设置、绘制、悬挂、张贴、散发广告的。 (五)在文体中心周边道路文体中心线、文体中心一侧摆放摊点、散发宣传品,进行招聘、招商、售卖等商业活动 的。 二、在文体中心内发布和设置广告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一)以营利性为目的的广告宣传,必须向文体中心提交广告宣传的时间、地点、内容、类型、规格等,经文体中心确认、同意,支付一定资源占用费(见附表)后,方可发布、设置。 (二)由政府策划的,非营利性的宣传,需提前通知中心办公室,协商具体发布方案后,方可发布、设置。 三、文体中心内任何广告的发布和设置均须遵循: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桓台县文化体育中心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 (二)广告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广告经营单位设计、制作,形态美观大方,内容合法真实、文明健康、表述规范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群众。 (三)设施应当服从文体中心规划布局要求,与文体中心内景观相协调,若有陈旧、破损、脱色等情况应及时更换、维护或拆除。 (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不存在安全隐患,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供电、供(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公共秩序,不对原有设施设备造成损坏。 四、违反本办法的,文体中心有权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由发布方照价赔偿。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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